晏向華
  人們有時會以保障被害人和社會上大多數人的人權來否定對刑事被追訴者人權保障的重要性,這無疑是泛化了刑事訴訟中人權的概念,對於落實人權保障條款非常有害。在刑事訴訟中,作為國家公權力的司法權的作用對象是刑事被追訴者,而不是被害人和全體公民。當掌握國家刑罰權的執法者和司法者不按法律的授權和法律規定的程序恣意侵犯被追訴者的基本權利時,才構成對人權的侵犯。
  應當科學解讀犯罪控制和人權保障的提法。修改後刑訴法在犯罪控制和人權保障上都有所加強,但在具體制度構建上又各有側重。有些側重人權保障,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非法證據排除等,有些側重犯罪控制,如技術性偵查措施、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等。刑事訴訟應當兼顧犯罪控制和人權保障的統一,但在任何時候都強調二者的統一,可能會導致兩種價值目標都難以實現。
  應當明確刑事訴訟中人權保障的受益者是全體社會成員。不能因為一強調人權保障,便認為是在保護罪犯。任何人都是潛在的犯罪主體,比如職務犯罪就是在對刑罰後果和犯罪收益進行成本收益分析之後作出的選擇,激情犯罪使一個合法公民轉瞬之間即滑入犯罪深淵。風險刑法擴大理論使危險駕駛罪等一批抽象危險犯納入刑法打擊範圍。每個人的權利都可能受刑事偵查活動的侵犯,比如技術偵查手段的廣泛應用就可能對公民隱私權構成侵犯。公檢法三機關在某些情況下有可能錯誤地對公民進行立案、偵查、追訴,因而每個合法公民都有可能被錯誤地卷入刑事訴訟中。
  (文稿統籌:晏向華)  (原標題:不能泛化人權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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