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歡
  案情:一天晚上,王某、韓某、劉某等一行七人在某酒吧消費後離開時,劉某見桌上落下一挎包,便隨手拿起,到了酒吧門口時問化療副作用大家該包是誰的(該包為薛某所有,薛某與韓某系朋友,因薛某去酒吧內的其他地方跳舞,將包交由韓某保管),因韓某已酒醉不醒,其他人未予回應,王某見狀,便謊稱該包為自己所有,劉某遂將該包交給王某。次日凌晨3時許,失主薛某找至王某住處打聽其挎包情況,王某謊稱包被酒吧門口自稱是失主的人拿走。隨後,薛某報警,民警在王某住處找到薛某所丟挎包。經鑒定,該包價值連同手機及包內現金共約6萬餘元。
  分歧意見:對本案王某的行為該如何定性SD記憶卡,有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王某構成詐騙罪。新竹售屋王某通過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得劉某將包交給他,在薛某找上門時,又謊稱包被別人拿走,其非法占有的意圖明顯,且數額巨大,應構成詐騙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王某構成盜竊罪。王某對被騙人劉某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但相對於被害人薛某而言,所實施的行為實質上是“秘密竊房地產取”,因此,王某應構成盜竊罪。
  評析: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褐藻醣膠見,理由如下:
  行為人違背了被害人意志,占有了他人財物。盜竊罪是違背被害人意志,將屬於被害人所有或占有的財物轉移占有。按照一般觀念,本案挎包當時並沒有脫離被害人薛某的占有。因為薛某將包交由韓某代為保管後,仍在酒吧內跳舞,因此,該包在可知範圍內繼續由薛某支配,韓某隻是該包的占有輔助人,不具有處分權。劉某則更是如此,他即使把包帶到酒吧門口,包也仍然為薛某占有。王某的行為恰恰就是把仍由薛某占有的包通過他人轉移為自己占有,違背了被害人的意志,符合盜竊罪的特征。
  行為人的行為相對於被害人來說是秘密竊取。盜竊罪在通常情況下是以行為人秘密竊取為手段,但這種手段是相對的。本案王某雖然對劉某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但其本質是服務於盜竊的犯意和目的的。故王某的行為實際上是利用劉某的不知情,採取更為隱蔽的“秘密手段”竊取了財物。
  劉某對挎包無處分權和處分意識。詐騙罪中的處分行為要求財物處分人在處分財物時具有處分意識。而本案劉某與薛某素不相識,薛某根本不會將包交由其保管,更不會賦予其處分權,因此,劉某在將包交給王某的行為不是處分財產的行為。王某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只構成盜竊罪。(作者單位:陝西省神木縣人民檢察院)  (原標題:對他人拾得物品謊稱自己所有屬盜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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